(2020)甘1124执376号
孙桂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洮芝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甘1124执376号执行通知书、失信惩戒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本院(2018)甘1124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一、孙桂兰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孙洮芝酒吧转让费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560元,由孙桂兰负担。
三、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64元。
上述款项直接通过银行汇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定西临洮支行营业室。开户名称:临洮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404047025993969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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