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民间说法都不够准确。
近日,临洮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债务人卢某胜因故去世,银行因其生前未偿还贷款,将其妻、子、父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然而,法院最终却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5日,某银行与卢某胜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贷款15万元。然而,2025年5月14日,卢某胜因故去世,其生前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银行遂将卢某胜的法定继承人——妻子汪某、儿子小卢、父亲卢某平及母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四人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庭审中,汪某等四名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对卢某胜遗产的继承权,并称即使卢某胜留有遗产,他们也不予继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只有在实际取得遗产的范围内,才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汪某等四人已实际继承卢某胜的遗产,也无法明确卢某胜的遗产具体范围。同时,四名继承人均已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银行要求汪某等四人清偿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放弃继承”确实可以依法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继承人依法放弃继承后,原则上不需要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这正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没有继承遗产,自然无需承担遗产上的债务负担。
二、本案银行为何败诉?
本案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要求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不仅需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还需要初步证明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且该遗产已被继承人所实际继承或掌控。
本案中,银行虽然证明了借款事实,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卢某胜的遗产范围,也无法证明汪某等四人实际占有、管理或继承了卢某胜的遗产。在四名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银行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法官提示
1.对债权人的提示:
债务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债权必然“落空”。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贷前审查要严格,对于大额贷款,建议要求配偶共债共签或增加担保人;二是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一旦得知债务人去世,应立即梳理债务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三是注意举证责任,应尽量收集债务人遗产范围及继承人实际占有遗产的证据。
2.对继承人的提示:
放弃继承权是对自身权利的重大处分,一旦以书面形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反悔。如果确实不打算继承遗产,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声明,并注意不要继续占有、使用被继承人的财产,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实际继承,从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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