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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法院:买了“抵债房”,开发商不配合办证怎么办?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6/9 9:39: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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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本是人生大事,可房子住进去了,产权证却迟迟办不下来,甚至被开发商和“前房主”互相推诿,这该怎么办?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开发商及房屋抵顶方共同配合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案情回顾

2016年,谢某经人介绍欲购买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实地看房后,谢某从售楼部得知,该房屋已被某地产公司抵顶给了案外人陈某。经协商,谢某与陈某达成一致,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产。2016年11月21日,谢某与陈某在某地产公司售房部签订了售卖协议。同日,谢某还与某地产公司直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后,谢某向陈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36万元,后谢某装修、居住该房屋,并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了产权证办理费用1万元。然而,当谢某催促某地产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却遭遇了“踢皮球”——某公司以购房款未进入公司公账为由,拒不配合;陈某则以其与某公司之间的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提供协助。无奈之下,2026年4月,谢某将某公司与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与陈某签订的售卖协议、谢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某公司将房屋抵顶给陈某,陈某又将房屋转让给谢某,某公司在明知该房屋已转让给谢某的情况下,仍与谢某直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某公司对该转让行为予以认可。谢某已按约定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缴纳了办证费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某公司及陈某以其纠纷为由拒绝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纠纷亦不得对抗善意购房人谢某。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与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谢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以房抵债”本质上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在房屋过户前,债权人取得的是要求债务人履行过户手续的债权,而非房屋所有权。因此,债权人将抵顶房屋再次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要后续购房人善意购房、支付合理对价,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形式上未收到公账付款,但其在与谢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该房屋此前已抵顶给陈某、谢某向陈某付款的事实系明知。某公司仍选择与谢某签约,应视为其同意以“抵顶+转付”的方式完成房款支付。该公司事后以内部财务流程为由拒绝履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不能以其内部管理问题为由,损害购房人的正当权益。

陈某以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协助办证,这一理由同样不能成立。陈某将抵顶房屋转让给谢某,并收取了全部房款,理应对后续的产权过户负有协助义务。陈某与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双方另行解决,而不能将购房人谢某作为“人质”来要挟或施压。善意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成为他人商业纠纷的牺牲品。

法官提示

购房人在日常生活中应谨慎购买“抵债房”。购买抵顶工程款、材料款的房屋时,务必核实抵顶协议的真实性,确认开发商是否同意配合更名或直接签约。尽量要求与开发商直接签订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切勿仅凭“二手协议”付款。同时,要注意保留完整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据、沟通记录等,以备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一旦发现开发商或相关方拖延、拒绝配合办证,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因拖延造成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