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Law
2021年8月31日晚22时许,谢某驾驶施工车辆沿兰海高速由北向南行驶时与任某停放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的车辆相刮撞,致任某车辆及车上装载的蔬菜受损,经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与任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对任某车辆装载的蔬菜受损赔偿事宜一直未能协商解决,任某遂提起诉讼,请求谢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蔬菜损失20000元。案件受理后,因事故发生时间已久,任某未对车辆装载蔬菜损失申请证据保全,也无法提供造成蔬菜损失数额的充足证据,致使双方对蔬菜损失赔偿陷入僵局。根据任某提供的事故发生后所拍摄图片中显示的蔬菜种类,办案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通过认真分析,综合判断,经多次给谢某和任某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组织双方面对面、背对背地协商,最终促使谢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任某蔬菜损失9000元,并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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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许多人都开始认识到维权的重要性并且也开始积极维权,然而,很多明明当事人认为非常有理的事情,到最后反而败诉了,其郁闷乃至气愤之情可想而知。因此,我们不但要求维权意识,更要有存证意识,因为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少数情况下,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时,时时处处注意收集、保存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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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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