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8年6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在临洮某地的投资工程承包给乙公司,并约定在工程施工前,乙公司向甲公司交纳15万元的保证金。2018年6月5日乙公司将15万元转入甲公司的基本账户。该工程因甲公司未办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致工程无法施工,乙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返还保证金15万元。 法条链接 本案的焦点是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将依法需批准、登记的作为合同生效要件,未经办理批准、登记的合同不生效,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只保留了批准手续,将登记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从中删除,仅在物权编中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从该条款可得到的结论是,未办理批准手续影响的是合同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不生效,但并不意味合同无效,是欠缺合同生效要件。 法官释法 无效合同与合同未生效是两个不同概念,无效合同从是否可以补正上来说,合同无效原则上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全部无效,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不存在补正的可能。但未生效合同有通过一定的补正措施而促成合同生效的可能。如是同类的还有:无处分权人或无完全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这些合同可以通过补救措施促成合同生效。所以这类合同,是界定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之间,未生效合同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法院不能径直判决这类合同有效或无效,为了防止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况,法律规制了当事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在当事人基于有效合同或无效合同提出诉讼请求时,法院要做好相关的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事实理由。如在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诉讼请求的,在法院查明无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案中,经法院释明后,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15万元。法院依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返还乙公司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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