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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专栏】辛店法庭:抚养权变更,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优先!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4/19 16:02:4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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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由临洮县人民法院辛店法庭审理。经查明,2011年9月,丁某某与刘某某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4月生育长女刘小甲,2013年9月生育次女刘小乙。2015年6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21年3月,因感情破裂,丁某某与刘某某经临洮法院调解离婚。调解长女刘小甲由刘某某直接抚养,次女刘小乙由丁某某直接抚养。双方离婚后,丁某某带着刘小乙去了新疆生活,刘某某带着刘小甲在本地生活上学。2023年年底,在学校放寒假后,丁某某提出带刘小甲一起去新疆游玩,和妹妹刘小乙见面。刘某某同意后,刘小甲便跟随母亲去了新疆,但是临近开学,刘小甲主动提出不愿意回去,希望和母亲还有妹妹一起生活。因寒假结束,新学期开始,孩子坚持不回老家,如何上学成为了问题,丁某某遂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同时致电临洮法院,希望尽快审理。

【调解过程】办案法官在拿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被告刘某某取得了联系,从维护孩子自身权益为出发点进行调解。经审查,刘某某的收入来源是外出务工,回家次数少,对孩子关心不够,平日无法照顾到孩子的衣食住行。而丁某某已在新疆本地定居,工作稳定,离家近,可以随时照顾到孩子的生活起居,并且刘小甲想和母亲以及妹妹刘小乙生活的意愿强烈。调解之初,刘某某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通过法官进行明法释理、引导双方从更有利于孩子未来成长的角度看待抚养权变更。最终,刘某某经过与孩子视频沟通的方式进行了交流,以及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刘某某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官寄语】抚养权的变更,应该从多个因素进行考量,比如现法定监护人能否维持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变更抚养权能否给未成年人的未来生活带来便利和身心健康的更好发展以及未成年人本人意愿等,从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落实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近年来,临洮法院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通过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改革,推动婚姻家庭纠纷诉前化解,全方位落实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下一步,临洮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障,围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妇女儿童司法保护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切实为推动法治临洮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