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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临洮法院:亲友聚餐发生意外,“同桌的你”必须担责吗?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11 17:37:4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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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好友,把酒言欢,曲终人散后,却有人酒后溺亡,同饮者是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聚会后意外身亡案件,依法判决同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某晚,为给自己庆生,冯某主动邀请王某、李某、张某等人给其过生日,并让冯某的好友赵某陪同大家。当晚,王某、张某、李某、水某、宿某5人去了冯某经营的KTV,期间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喝啤酒,宿某、水某和冯某喝饮料。至凌晨一点多钟,张某、水某、宿某先后离开酒吧。凌晨三点,王某帮冯某打扫完KTV卫生后,王某与其朋友李某乘车去吃夜宵,冯某被其好友赵某陪同回家。次日下午,冯某和赵某被发现均溺水身亡。事后,冯某亲属将王、张、李、水、宿五人诉至法院,请求对冯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王某等人对冯某的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王某等5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王某等人的行为对冯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本案中酒局由冯某组织且其并未饮酒,酒局结束后冯某与赵某结伴离开酒吧,后溺水身亡属意外事件,无证据证实与王某等人聚会有因果关系,故王某等人并未产生法律上的照顾协助义务,对冯某的死亡在主观意识及客观行为上均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冯某的死亡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冯某亲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今年以来,民事审判处理类似的案件不止这一件。亲朋相聚饮酒是一种联络感情和增进情谊的正常社交行为,但过量饮酒不仅增加饮酒人的人身安全风险,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为避免共同饮酒可能导致参与者受到损害的风险增加,同饮者应在饮酒中与其他同饮者进行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阻止过量饮酒,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护送的义务。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也负有第一责任,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适度饮酒。如果共饮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帮扶义务且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饮酒有风险,共饮需谨慎。年关将至,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适度饮酒,切莫大意,避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文明和谐有序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