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新。”当友谊面临钱物的考验时,他们是否能保持冷静,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呢?近日,衙下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当事人成功达成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事情是这样的,张某与刘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24年3月21日,刘某借用张某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使用,借用后刘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车受损严重。经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刘某将该车辆拖至修车厂维修,但双方就修车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昔日好友矛盾激化,于是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意识到,双方争议不仅是经济纠纷,更关乎多年情谊的存续。若简单判决,可能加剧矛盾,导致“案结事未了”。为此,法官秉持“调解优先、以和为贵”的理念,采取“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商”的方式,从法理、情理双重角度入手化解纠纷。一方面,法官向刘某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作为事故全责方应承担车辆维修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从朋友互信互助的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回忆过往交往中的温情点滴,互谅互让。针对维修费用争议,法官根据维修机构给出的明细,提出分期支付的灵活方案,逐步缩小双方分歧。最后两人达成和解协议:张某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归刘某所有,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支付张某车辆费38000元。
本案是人民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既严格适用法律厘清了责任关系,又注重维护人际和谐,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司法确认程序,既保障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又避免后续执行程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衙下法庭将持续深化诉源治理,完善多元解纷机制,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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