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日,冯老太乘坐甲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在车辆未到站台前离开座位要求下车,走动过程中摔倒造成腿部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过20天住院治疗后回家静养。今年4月,冯老太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甲公司辩称,冯老太作为成年人,乘坐公交车时不注意安全提示,车辆未到站台前擅自离开座位走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冯老太乘坐公交车,即与甲公司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甲公司有义务将冯老太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乘客损伤,即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冯老太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其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要高于一般人,应遵守公共交通安全守则,保障自身安全,应该预料到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走动会增加自身受损风险,故其对损害的造成具有一定过错,应减少甲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经法官释法明理,悉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对冯老太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冯老太自负20%的损失,甲公司当庭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实现案结事了。本案审理、调解、执行一步到位,从源头上减少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和当事人的诉累,让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有效提升。
【法官提醒】
案件虽已落幕,如果不吸取教训,这样让乘客和公交公司都“受伤”的事件还会继续发生。承办法官提醒,由于老人腿脚不灵便,遇到车辆紧急情况时不能及时应变,更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车后不随意走动,在座位上也需要抓牢扶手,避免磕伤、摔倒、扭伤。如要起身、换座位、准备下车等,应留心车辆是否即将转弯、行驶是否平稳,一定要等车停稳后再走动。此外,不要突然起身,先提醒驾驶员注意后再起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