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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法院:事故纷争当庭解 即时赔付化干戈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8/14 16:07:5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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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临洮县人民法院中铺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现“案结事了”,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彰显了司法调解在定分止争中的温情力量。

突发事故引纠纷

2024年12月3日,原告张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临洮县中铺镇下铺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车辆行驶至下铺村路上行200米处时,车辆突然失控侧翻,与路边停放的由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车辆也遭受了损害。因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告损失。张某某随将保险公司及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耐心调解止纷争

案件调解初期,被告李某某态度强硬,认为"对方全责与我无关",拒绝配合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采取“三步调解法”的策略进行调解:

第一步释法明理。承办法官向李某某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强制性规定,明确指出无责方保险公司仍须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步情理感化。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一方面引导李某某理解伤者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纾解被告激动情绪,适当让步,让双方换位思考,消除对立情绪。

第三步方案优化。在多次沟通协调后,法官提出了“保险公司当庭赔付+原告放弃其他诉求”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一致,既让原告得到了赔付,又消除了李某某对后续纠纷的顾虑。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李某某从最初的抗拒到主动配合调解。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保险公司当庭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金1980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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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交通事故中,即便自身负全责,仍可向对方交强险承保公司主张无责限额赔偿。事故发生后各方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保存医疗、修车票据,协商不成时可依法诉讼维权。  

临洮法院将持续践行“枫桥经验”,进一步发挥法院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中的引导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