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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法院:以鉴促调,高效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8/27 16:49: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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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鉴定+先行调解+跟踪履行”三环联动模式,实现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站式”前端化解。从司法鉴定这一“小切口”发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主动履行部分赔偿金,真正实现了“以鉴促调,定分止争”的目的。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5日白某驾驶货车与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边某及二轮电动车乘车人陈某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临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负全部责任,边某及乘车人陈某无责任。经甘肃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因本次事故损伤,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边某因本次事故损伤,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陈某、边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赔偿。

化解过程

临洮法院在收到本案后,将案件派至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双方争议颇大,白某对陈某、边某自行鉴定的结果不予认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鉴于此,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引导至立案庭负责司法技术工作人员处,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对陈某、边某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经审查该鉴定意见书系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的,意见依据的证据材料真实可靠、程序合法合规,意见具有参考性。通过“面对面沟通+背对背疏导”的方式,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法律责任、释明诉讼风险,特别说明申请鉴定费用将加剧双方经济负担,并且拉长了案件的办理周期,不利于案件的快速处理。经过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解释和调解员细致入微的调解,白某最终决定不再申请鉴定,双方就赔偿达成调解意向,白某当场给付了部分赔偿金,就剩余金额达成分期给付协议,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快速调解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

典型意义

除了交通事故纠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等领域,“以鉴促调,不鉴解纷”模式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时,不拘泥于依靠司法鉴定结果,而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最有利于群众的角度出发,将鉴定关口前移,使司法鉴定成为破解纠纷僵局的“金钥匙”。

下一步,临洮法院将持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深入融合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最大限度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继续深化“司法鉴定+先行调解+跟踪履行”的工作模式,通过将司法鉴定与先行调解、执行工作有机结合,提高纠纷化解的成功率和执行到位率,缩短案件办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程序精简”与“权益保障”的双赢局面,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