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亦有边界。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以司法裁判明确网络社交场景下的行为底线,引导公民理性行使言论权利。
案件简介
原告牛某与被告马某系同一行业同事,双方因日常工作产生矛盾后,2025年2月,被告马某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对原告牛某进行侮辱谩骂。为扩大影响,马某还在个人朋友圈发布带有原告真实姓名的二维码,引导他人扫码加入专门建立的微信群,在群内对牛某进行诋毁,并鼓动其他人曝光原告信息,相关不当言论迅速传播,对牛某工作生活和精神状态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长达3个月。原告牛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5月份将马某诉至临洮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处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故意捏造虚假事实,通过朋友圈引流建群的方式实施诽谤、侮辱行为,客观上造成原告名誉受损,其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删除不实言论并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但自由有边界,权利伴义务。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虽看似“私人空间”,实则属于公共空间的延伸,任何言论都应恪守法律边界。同事之间如有分歧,应通过合法、理性、文明的方式沟通解决,切勿将网络作为发泄情绪的“垃圾桶”。一时口舌之快,可能换来法律的严惩与声誉的反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应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理性处理矛盾纠纷。若遭遇名誉权侵权,可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固定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临洮法院网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文峰西路统办二号楼后 邮编:730500
E-mail:ltxrmfy@126.com 电话:0932-2242591
立案审判查询电话:0932-2252880 执行案件查询电话:0932-2245871
临洮县人民法院 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