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临洮法院网,今天是 2026年02月04日 星期三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快报

临洮法院:越权调解涉违规 保险机构担赔偿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2/4 10:51:25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案情简介

郑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严重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郑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孙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郑某垫付孙某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19106.38元。因孙某病危,主治医生向孙某家属说明情况,孙某家属遂办理出院。出院后第二天,孙某在家中死亡。孙某死亡后,郑某与孙某家属白某签订赔偿协议书,郑某一次性赔偿白某330000元。后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主动进行调解,向白某解释孙某未做尸检,不能证明孙某的死亡是交通事故所致,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不予赔偿,同时出具了调解书,载明某保险公司赔偿白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43656元,白某自愿放弃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后郑某向临洮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支付垫付的各项费用和赔偿金共454906.38元。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孙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关,且白某已放弃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所以郑某无权主张赔偿。

处理过程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法官迅速展开调查,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某的死亡和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白某放弃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过调查,查明孙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伤势病危出院后第二天死亡,孙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孙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且某保险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哄骗孙某的家属白某作出放弃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赔偿的决定,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白某放弃赔偿对郑某不具有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郑某垫付款。经分析研判,临洮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郑某垫付款项449106.38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履行义务方、案涉纠纷的利害关系主体,并非法定的调解组织或中立第三方,无权主导案涉纠纷的调解程序。在理赔过程中,保险机构应恪守法定职责与行业操守,秉持中立、公平原则处理理赔纠纷,充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求偿权,不得利用信息差、专业优势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才能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彰显保险制度的风险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