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临洮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28日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快报

【以案说法】男子婚内出轨 妻子索回赠与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0/28 17:10:09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外地某男在广河县一通讯工地打工,闲暇时通过微信功能“附近的人”搜索添加临洮某女。双方通过聊天熟识,言语互有挑逗。后在一起吃饭喝酒,确立情人关系。自2019年至2020年底两年时间,某男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支付某女8万余元,尤其在特定时间转发“520、770、1314”等红包。后被某男妻子发现,在妻子追问下,某男如实坦诚相告。妻子觉得侵犯了夫妻财产共有权,以某女不当得利为由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明事实后,临洮法院依法判决某女将除双方认可的出借资金之外的5万余元返还原告。

法官释法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出轨方向情人赠与财产,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其赠与行为也损害了原配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情人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就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示




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支撑、价值认同、重要载体、重要措施。面对当今社会网络发达,一些人精神空虚,思想道德滑坡、追求低级趣味的现状,出轨率、离婚率居高不下,多少个家庭因此破裂,处理不当多少人为此走上犯罪道路。我们还是要不断呼吁:聊天有风险,转款需谨慎。婚姻实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