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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临洮法院:无视提醒煤烟中毒死亡,请求赔偿证据不足驳回!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4/24 9:49: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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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煤炭的国家,也是最早利用煤炭生活做饭、取暖的国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居民的取暖方式发生了巨变,其中城区集中供暖不断拓展,极大地减少了城区居民煤烟中毒事件的发生。但在城乡结合部、山区农村,农户基本上仍然采取炭火取暖,每年都会发生煤烟中毒事件,甚至导致死亡。2022年1月22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煤烟中毒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因主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Law

2021年10月27日晚,石甲、石乙及谢某一起在赵乙租住位于临洮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过夜。次日,四人起床后共同决定烤烧烤,在购买食材后,谢某在出租屋平台负责烤烧烤,赵乙买了一箱啤酒,四人一起吃喝聊天,每人喝啤酒不到一瓶。临近天黑时,因屋内太冷,赵乙让谢某把烧烤炉搬进屋内,赵乙打开了房屋门窗。后石甲、石乙被朋友叫去,临行前叮嘱谢某、赵乙二人将烧烤炉的火熄灭,或者将炉子搬到室外,防止煤烟中毒。约19时许,谢某离去,因赵乙要求将床旁的烧烤炉不要挪,谢某便将窗户和房门留开了一条缝隙通风。第二天下午,因家人给赵乙未能打通电话,便去出租屋查看,发现赵乙已经死亡,当时出租屋门窗紧闭,遂报警,经公安机关现场初步勘验确定赵乙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后因赔偿问题,赵甲、魏某(系赵乙父母)提起诉讼,要求石甲、石乙、谢某共同赔偿因赵乙死亡给赵甲、魏某造成经济损失576099元。


法官说法

Law

临洮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本案中,赵甲、魏某主张因石甲、石乙、谢某的过失行为,造成赵乙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根据其提供的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在石甲、石乙、谢某烧烤结束先后离开赵乙租住的出租屋时,均向赵乙履行了煤烟中毒的安全提示义务,且谢某最后离开时问过赵乙“炉子怎么办”,在得到赵乙让将炉子继续放在床旁的答复后,其将房屋门窗留开缝隙,该行为是为了保障赵乙的人身安全,防止其一氧化碳中毒。赵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相关的安全意识,却在夜间关闭门窗,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此,赵甲、魏某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虽然赵乙烧烤期间喝过啤酒,根据赵甲、魏某提供的证据及公安机关初步作出的赵乙死亡原因,与喝啤酒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甲、魏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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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煤烟中毒是生活的基本常识,不管在小学、初中、高中,甚至大学,安全教育都会涉及如何预防煤烟中毒。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一小部分人生火取暖时往往疏忽煤烟中毒,从而酿成悲剧。本案的发生,再次警示人们,任何时候不要抱存侥幸,室内生火,务必保持屋内通风畅通,否则,可能会付出生命的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