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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5/9 16: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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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0日,临洮县人民法院新添法庭通过线上公开宣判了原告某纸业公司与被告某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纸业公司当庭表示服判,某君则显得情绪特别激动,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要到法庭说明情况后再签字。宣判后不到半小时,某君就来到了法庭,此时,某君情绪已经变得十分平静,见到办案法官说:“法官,我不上诉了,刚才我已经找律师咨询了,你判的对着呢,把宣判笔录中我的上诉意见改一下。”
原来,某纸业公司与某君是某纸业公司生产打印纸的销售合作伙伴,2021年3月双方口头约定,由某纸业公司向某君提供打印纸,某君按期支付货款。2022年1月3日,某纸业公司给某君送完最后一批货后,经双方结算,某君拖欠某纸业公司货款累计101840元,并出具了欠条。当天,某君通过微信支付某纸业公司货款20000元,加上事后支付的36230元,某君尚欠某纸业公司货款65610元。因某君对所欠货款再未支付,某纸业公司遂起诉某君尽快给付所欠货款65610元。但某君认为结算当天支付了20000元,加上事后支付的36230元,其实际尚欠某纸业公司货款45610元,并提供微信支付凭证加以证明。通过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某君当天支付某纸业公司20000元货款的时间节点,即某君支付某纸业公司货款20000元发生在结算还是结算后。庭审中,某君陈述双方结算时间在当天15时左右,而其提供的微信支付凭证显示某君支付某纸业公司货款发生在当天13时02分,据此,认定某君支付某纸业公司的20000元发生在双方结算之前,也就是该款已计入已付款项之内,不包含在某君出具的欠条金额之中,遂判决某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拖欠某纸业公司货款65610元。 今年以来,临洮法院把“三抓三促”行动作为法院发展总抓手,主动融入司法审判和队伍建设之中,不断提高干警的理论水平和审判技能,增强证据认定的透明性和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努力提升审判质效,降低案件上诉率,实现案件审判公平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