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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法院:男子盗窃电动车6辆,获刑!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8/1 9:48: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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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电动车案件,保护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让犯罪者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


经审理,被告人张某为无业人员,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2月11日期间,张某将犯罪的手伸向电动车,经过一次次得逞后,胆子愈发大了起来,一个月的时间共盗窃6辆电动车,并非法获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被民警抓获。庭审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存有悔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并表示认罪认罚。最终,临洮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六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是规范公民行为的重要准则,无论在生活还是工作中,一定要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贪图利益,因一时的冲动,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电动车成为越来越多群众选择的出行工具,大家在外临时停车时,务必将电动车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或自己比较容易看到的地方以及有监控覆盖的区域,一旦发现车辆被盗,要及时报警。同时,也提醒废品回收行业、电动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发现来路不明的电瓶车时,请勿盲目收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