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临洮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洮N银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吴某、J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中,作出裁定,依法查封了J县F小区(Z公司棚户区改造小区)的部分房产,对J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属于J公司的涉案房产进行查封,并将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J公司及关联方Z公司进行了送达,在被查封房屋处进行了张贴。随后,前述房屋实际购买人高某某等20余人对临洮法院的裁定不服,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临洮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高某某等20余人的执行异议请求。高某某等20余人对该执行裁定书不服,依法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高某某等20余人认为他们在临洮法院查封前与G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全额支付了购房款。房屋交付后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装修后入住。案涉房产已实际出售给了高某某等20余人并由他们占有使用,未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属于原告的过错。临洮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查封的房屋系原告实际所有的房产,临洮法院对上述房产查封错误,原告对上述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应停止对该标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
【法院审理】
因涉及案件多达二十几件,且属于类案,案涉当事人较多,为保证案件的准确处理,临洮法院受理后,以“如我在诉”的意识高度重视该类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与原告方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沟通,通过承办法官大量的调查取证、耐心的释法明理,原告方最终意识到涉案被查封房屋属于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虽然自2013年建房至今已有多年,但因土地性质至今未变更,导致房屋建成多年,不能正常办理过户等原因未能销售。各原告所购房屋均系在2023年各原告在一次性付款情况下从G公司低价所购买。但经审查,按照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实G公司有处置该部分房产的权利。所查封房产因不属于商品房,在现有条件下不能过户,查封房屋亦无法拍卖。最终,经原告代理人与原告方沟通,高某某等20余名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通过本类案的审理,从涉案房产所涉建设、购房合同反映的问题,我们应该引以为戒的是,不论是公司或个人,签订合同都应谨慎,对于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可能发生的后续问题尽可能考虑周全,约定明确,这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就不会产生因约定不明,双方互推责任,造成一方或双方权益受损的后果。本案中,高某某等20余人所购房屋虽然价低,但因无法买卖、过户等引发纠纷,对此原告亦是应该能预见的,对其签订合同不谨慎产生的后果应自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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