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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法院:建工合同引纠纷  高效调解促执行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13 9:14: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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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涉企案件都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试金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专业性强、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审理周期长等特点,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近日,临洮法院玉井法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0年8月,原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洮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书》,又与被告甘肃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完工后该工程厂房移交临洮某二级水电站(被告三)投产发电,被告一未如期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被告二作为工程管理者、受益方,自愿加入被告一对原告的债务,代被告一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自愿承担利息。后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代付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二代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5739470.47元、5591236.43元,合计11330706.90元,并约定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的自愿以拖欠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逾期付款之日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后被告二仅支付了工程款2100000.00元,后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9230706.9元工程款。2020年5月,原告向四川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二支付所欠付工程款及利息、逾期支付利息,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代付协议有效的仲裁裁决。2022年12月,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后原告就该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但执行法院以该仲裁协议损害原发包方公司的抗辩权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原告遂于2023年10月向临洮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15856639.30元。本案在诉讼中,被告二又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反诉请求。

调解过程

本案双方均系企业,面对案件的复杂性。承办法官本着对双方企业促进发展和维护双方企业权益并重的原则,多次与各方联系、沟通,了解各方真实意思,从原、被告四家企业合作关系、长远发展以及被告三的偿还能力等方面入手,2024年4月,通过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三支付原告工程款9230706.9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000000.00元,合计10230706.90元,约定每年支付2000000.00元。后经承办法官及时督促,2024年9月,被告三按协议履行本年度约定的200万元。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的调解结案,使双方剑拔弩张的尖锐矛盾得到了妥善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执行效果。近年来,临洮法院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重点,坚持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高效化解涉企纠纷,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