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李法官解决我们之间的纠纷,不然我们以后估计不仅生意也没法做,朋友也当不成了。”司某紧握着法官的手说。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好友“散伙”引发的纠纷案件,不仅有效解决了纠纷,更修复了双方的关系。
案情简介
宋某与司某是好友,看中了乡村旅游的发展前景,于2025年初口头约定共同出资经营一家农家乐,每人出资5万元。但经营一段时间后,宋某因个人发展原因,与司某商议解散合伙。司某考虑到自己熟悉业务且农家乐已走上正轨,同意宋某退出,由自己独自继续经营。然而,当双方对合伙期间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时,产生了严重分歧。宋某认为,农家乐的品牌价值、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也应作价分配,且司某后续独自享受了合伙积累的客源红利,自己应获得相应补偿,故要求司某支付4万元。司某则认为,宋某是单方面退伙,仅同意返还3万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多次协商无果后,7月下旬,宋某将司某诉至临洮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司某支付其退伙款4万元。
处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考虑到双方不仅是合作伙伴,更是相识已久的朋友,若直接判决,极有可能导致双方情谊彻底割裂,甚至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为从根本上化解纠纷,避免“一案结而多案生”,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纠纷。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司某支付宋某退伙款4万元,按照分期履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一场因退伙引发的合伙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近年来,临洮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以柔性司法手段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案积极倡导法治化营商环境“共赢”的理念,不仅高效、低成本地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了双方的情谊,也避免了因判决执行可能导致的农家乐经营受阻,维护了市场主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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