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等四人与被告甘肃F水电公司、甘肃H水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被告甘肃F水电公司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Law 2020年5月,一个风和日丽的周末,王亮、李艳夫妇带着儿子星星和女儿娟娟步行至洮河河道中间外露的沙滩休闲游玩,没想到竟是这次游玩使原本幸福的四口之家遭遇了人世间最悲惨的一幕。15时8分许,在洮河西面驾驶挖机干活的邓某发现洮河上游河水突然上涨,呼喊王亮等人“快跑”,并试图开挖机过河送王亮等人至安全区域未果。在王亮、李艳夫妇收拾携带的东西时,因河水快速上涨,四人先后被河水冲走,溺水死亡。事发后,王亮、李艳夫妇的父母王义等四人认为该事故为甘肃F水电公司、甘肃H水电公司经营的水电站泄水造成河道内水位瞬时上涨,且泄水时未发布预警信息所致。遂一纸诉状将甘肃F水电公司和甘肃H水电公司告上临洮县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4人因王亮等四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50231.9元。 【法院判决】 Law 临洮法院审理认为:甘肃H水电公司对王亮等四人死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甘肃F水电公司作为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企业单位,其在洮河河道建设了X水电站拦河式取水枢纽截留河水发电,根据我国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甘肃F水电公司利用截流的河水发电取得经营性收益的同时,应当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承担必要防范的社会责任。因此,F水电公司应在下游一定区域的河岸上设立安全生产警示标识牌,提醒人们上游电站不定时泄水,严禁进入河道游玩或作业,同时应加强对库区水位的观测和生产区域的安全检查,谨防因库区水位上涨致翻板闸自动开启泄水给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由于X水电站疏于管理,未能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其翻板闸自动开启泄水后,导致发生在距离其溢流堰250米处休闲游玩的王亮等四人溺水死亡的后果,故X水电站对王亮等四人死亡存在一定过错,F水电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事发前,当地政府已在洮河河岸设立了危险警示标识牌,禁止人们进入河道游玩作业,但受害人王亮、李艳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长期生活在洮河附近村落,明知进入洮河河道存在巨大的危险,却无视政府设立的危险警示标识牌提示,携带未成年子女擅自进入洮河河道中间沙滩休闲游玩,将自己置身于高度危险境地,是其过错之一。受害人王亮、李艳夫妇在发现河水上涨后且被他人提醒上游河水上涨“快跑”时,理应迅速离开危险区,但由于其行动迟缓,错失逃离危险的最佳时机,造成溺水死亡事故,因此应承担主要过错。最终临洮法院做出如下判决:甘肃F水电公司赔偿王义等4人因王亮等四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927048.60元,驳回王义等4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Law “丧明之痛,抱恨终天”,事情的发生距离今日已两年有余,但是失去亲人的痛苦对这个家庭的至亲而言可能永远无法消失。近年来,当地政府部门每年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禁止人们进入河道,并在河堤显眼位置竖立警示牌,但溺水事件仍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对此疏忽大意,尤其是部分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更是缺位。为了预防溺水悲剧重演,法官呼吁:一是沿河水电站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对生产区域要经常性地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二是政府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三是学校、老师要联合家庭、家长对在校未成年学生适时开展专题教育,预防溺水,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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