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劳动者同时受雇于多家组织,混同用工时上班时间发生意外死亡,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临洮法院新添法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服判。该案件的审理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案情回顾
受害人赵某某在被告某公司临洮保护站任职巡线员,从事管道安全巡视工作。同时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一职。2023年10月30日上午,赵某某巡线时意外跌倒导致死亡。某公司推诿拒绝赔偿。故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杨某某等三人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在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认为赵某某担任某村委会主任,上班期间死亡,应追加某村委会为共同被告。经查明:受害人赵某某担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主要负责本村征地拆迁项目有关工作,村委会不要求赵某某每天按时到村委会上班。事发当日,赵某某通过钉钉群、专门的系统定位实时拍巡查照片并上传至某公司系统。约半小时后,路人发现赵某某死亡在某公司的巡查路线上。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受害人赵某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雇佣法律关系。某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未能完全履行雇主的责任;受害人赵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给某公司提供与其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劳务,未尽到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损害的发生方面存在过错;受害人赵某某虽然兼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同时受雇于两个不同的组织,上班时间、上班路线存在重合的情形,但从赵某某的死亡时间、地点以及巡线时拍摄的照片、打卡情形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认为:赵某某在给某公司提供劳务时发生死亡符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且本案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赵某某因履行某村委会副主任职务而发生死亡,故某公司提出的由某村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证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受害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诉求。
法官寄语
本案中,劳动者同时受雇于两家组织,在发生死亡时需要受害方提供一定的证据来明确赔偿责任,保护合法权益。在日常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应尽量保留工资条、工资发放信息,考勤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与雇佣组织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为广大雇佣双方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广大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同时注意留存工作资料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雇佣双方也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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