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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1 17:07: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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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阳洁,女,汉族,1991年12月15日生于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11215****,大专文化,农民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司门前镇黄花村4组3号

2023914日,本院作出(2023)甘1124刑初154号刑事判决,罪犯阳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5宣判后罪犯阳洁等人未上诉,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罪犯阳洁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2024)甘112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由隆回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阳洁实行社区矫正,执行期限为2024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2024年11月18日,阳洁以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25)甘1124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向隆回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限自2025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后因阳洁于2025年7月21日生育一孩,并以哺乳孩子为由,于同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报请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阳洁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组织技术审核。

经查,罪犯阳洁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院拟对罪犯阳洁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限届满前通过书面方式向本院提交反馈意见。

联系庭室:临洮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人:赵法官

联系电话:0932-225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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