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光会,女,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6011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2024年1月30日本院作出的(2023)甘1124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李光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张利锋不服,提起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日作出(2024)甘11刑终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李光会于2024年7月19日生育1女孩,2024年8月1日向本院以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2025)甘1124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由荆州市荆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李光会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为2025年3月3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2025年7月16日,李光会再次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由荆州市荆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李光会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为2025年7月18日起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2025年8月12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其到定西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李光会申请其“身体情况不好...身体情况稳定后将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为由不配合医学检查,故将该案退回。2025年11月16日,李光会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李光会不良孕史,且“先兆流产”具有特殊性和风险性,无法组织医学检查,故将该案中止,待其“先兆流产”情况稳定后再组织医学检查。2026年5月18日,李光会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6年5月21日报请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光会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经查,罪犯李光会确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拟对罪犯李光会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限届满前通过书面方式向本院提交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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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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