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甘1124执387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三成与被执行人王廷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的(2025)甘112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廷宏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返还梁三成位于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紫云名都小区5号楼306室房屋。法律文书生效后,因王廷宏未履行,梁三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廷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廷宏未履行。本院于2026年3月4日再次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廷宏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王廷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并向梁三成交付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紫云名都小区5号楼306室房屋。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腾退交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杨瑛 联系电话:1999577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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