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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法院关于督促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被执行人主动到案接受处罚并履行义务的公告(第一期)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5 17:16: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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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针对部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以下简称“限消令”)仍进行高消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中,已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却违反限消令规定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高铁等高等级交通工具,入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的被执行人(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须主动到本院执行局报到,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接受法律处罚,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主动到案并全面履行义务的,本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依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及相关惩戒;

三、逾期未主动到案、拒不接受处罚或仍拒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各类媒体公开曝光,推送至相关联合惩戒单位,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依托执行查控系统及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开展精准布控、搜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四)对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等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四、本院设立举报专线,接受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违反限消令行为及财产线索的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且符合悬赏执行的,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望相关被执行人认清形势、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报到地址:临洮县人民法院一楼执行接待室

举报电话:0932-2245871

特此公告

                         

                          临洮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人员名单:

尹文勇   公民身份号码: 62242719621019****

    公民身份号码: 62242119951208****

岳鹏鸣   公民身份号码: 62242719790703****

吴昭明   公民身份号码: 34082319751124****

聂淑明   公民身份号码: 62242719850401****

李霞芳   公民身份号码: 622426197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