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爱玲,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2024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5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25)甘112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爱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4日。)宣判后,罪犯陈爱玲未上诉,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罪犯陈爱玲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10月17日报请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爱玲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组织技术审核。2025年11月14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甘11技核1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查意见:根据检查结果及鉴定意见,能够证实罪犯陈爱玲目前宫内妊娠,单活胎,胎儿大小相当于9+周。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二)之规定,罪犯陈爱玲目前处于怀孕状态。
经查,罪犯陈爱玲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将罪犯陈爱玲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限届满前通过书面方式向本院提交反馈意见。
联系庭室:临洮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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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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