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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25 16:46: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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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甘1124刑更5

 

罪犯陈爱玲女,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2024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5814日,本院作出2025)甘1124131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爱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缴纳。宣判后罪犯陈爱玲未上诉,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罪犯陈爱玲于2025年10月9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10月17日报请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爱玲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组织技术审核。2025年11月14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甘11技核1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查意见:根据检查结果及鉴定意见,能够证实罪犯陈爱玲目前宫内妊娠,单活胎,胎儿大小相当于9+周。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二)之规定,罪犯陈爱玲目前处于怀孕状态。  

经查,罪犯陈爱玲确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罪犯陈爱玲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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