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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法院:进店消费受伤谁买单?看法官怎么判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临洮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6/24 9:34:3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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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群众甲某前往本地某药店购药,因店内木地板起翘,导致甲某不慎绊倒摔伤。受伤后甲某先后多家医院检查治疗,确诊胸骨骨折,住院14天,产生数千元医疗费用。

    事后伤者与药店所属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巨大,多次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伤者遂诉至临洮县人民法院,诉请药店经营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两万余元。

处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立足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开展工作。一方面耐心倾听伤者诉求,核实其就医票据、住院时、伤情诊断等全部证据,充分理解其受伤后产生的身体痛苦与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向药店经营方释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法律规定,厘清店铺因地面设施破损未尽到安全管护、警示义务、存在的过错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同时客观梳理伤者主张赔偿项目,向伤者释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承办团队居中斡旋、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医药连锁公司限期一次性赔付伤者全部损失4200元。调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医药连锁公司主动支付全部赔偿款,纠纷彻底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药店作为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经营性公共场所,对店内通行区域负有日常检查、维护、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店内木地板起翘后,商家未及时维修,也未设置醒目警示提醒顾客,属于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顾客摔伤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商铺经营者、公共场所管理者需定期巡检店内设施,及时修复地面、台阶等存在的通行隐患,必要时放置防滑、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做好安全防护,避免顾客受伤引发纠纷;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遭遇人身损害时,注意留存现场照片、就医票据、沟通记录等证据,可优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