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立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执行人陇西木源药业有限公司、陈立强、杨明、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程金融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立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定中执字第25-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2014)定中执字第25-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定中执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广场朝阳锦城。
法定代表人:梁景阳,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陇西木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人民路煤炭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立强,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生,住陇西县文峰镇长安路水利三总队家属院12单元601号。
被执行人:杨明,女,汉族,1983年12月15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人民路煤炭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程,男,汉族,1987年7月9日生,住陇西县巩昌镇祁家巷83号。
第三人:王小顺,男,汉族,1972年3月5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馋口镇馋口村六社17号。
本院在执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申请执行陇西木源药业有限公司、陈立强、杨明、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程金融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陇西县文峰镇人民路的木源佲仕花园3号楼1、2、3、9、10层以及2号楼整体房产于2018年6月1日予以查封,现因第三人王小顺已于2018年12月26日申请诉前保全,且已对上述财产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陇西县文峰镇人民路的木源佲仕花园3号楼1、2、3、9、10层以及2号楼整体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宏
审 判 员 张俊杰
审 判 员 白 耿
二○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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