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田映良: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甘肃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映良股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田映良无法联系,现依法将甘中勤评字[2019]第012号评估报告书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特此公告
附件:1、甘中勤评字[2019]第012号评估报告书一份;
2、(2018)甘11执30号评估报告异议期告知书一份。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甘肃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田映良股权纠纷一案的评估报告异议期告知书
(2018)甘11执30号
田映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映良股权纠纷一案中,将查封的被执行人田映良名下的股权予以评估,现评估机构已完成评估,且出具了《评估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向你告知内容如下:
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逾期不提出,本院将视为你认可评估报告的内容。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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