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临洮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7月07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定西市地毯总公司)

来源: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张俊杰 责任编辑:定西中院 发布时间:2019/4/28 11:20:35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定西市地毯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定西市地毯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无法联系,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甘11执63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七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019)甘11执63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定西市地毯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定西市地毯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张怀文、魏永红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俊杰担任审判长。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甘11执63号

 

定西市地毯总公司:

你单位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甘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定西市地毯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借款本金6522807.38元,利息8774213.12元,本息合计15297020.5元。

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35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281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解放路支行

账户名称: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账  号:2708 0401 0400 05855

特此通知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1执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天水路525号。

 负责人:闫玉林,该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定西市地毯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政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定西市地毯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甘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7年12月15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俊杰

审  判  员    张怀文

审  判  员  魏永红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银萍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9)甘11执63号

 

定西市地毯总公司: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定西市地毯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19)甘11执  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