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甘11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岷县永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戴震、王芸、戴歆洋、甘肃银锋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抵押、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11执1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震名下位于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房产证号为:阜房权证阜城字第00008169、00008171号,不动产号为:103阜国用(2017)第0452、0454号的房产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分别归买受人江苏九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黄旭所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戴震于2019年6月13日前将其名下位于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宁镇阜南二组周玉联新建楼103号面积为189.12㎡的铺面,房产证号为阜房权证阜城字第00008169号[不动产号为阜国用(2017)第0452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交付买受人江苏九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二、被执行人戴震于2019年6月13日前将其名下位于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宁镇阜南二组周玉联新建楼203室面积136.51㎡的住宅,房产证号为阜房权证阜城字第00008171号[不动产号为阜国用(2017)第0454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交付黄旭;
三、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怀文
联系电话:0932-8319615
本院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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