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定西市地毯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定西市地毯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公司无法联系,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甘11执63号执行案(2019)甘11执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一日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1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天水路525号。
负责人:闫玉林,系该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定西市地毯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清,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定西市地毯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定西市地毯总公司在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4日又作出(2009)安民破字民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定西市地毯总公司破产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甘11民二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俊杰
审 判 员 张怀文
审 判 员 魏永红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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