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平:
本院受理原告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平、刘治军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甘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款1000万元,并赔偿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的利息损失320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刘治军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00元,由李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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