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后彦忠:
本院受理上诉人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后彦忠、何张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甘11民终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6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二、由后彦忠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101606.81元及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的利息23550.51元,本息合计125157.32元。由何张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70元,由后彦忠、何张清负担;保全费1028元,由后彦忠、何张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后彦忠、何张清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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