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审查的案外人白婷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并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甘1124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2020)甘1124执保17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姚尚文位于临洮县洮阳镇阳光水岸第5幢1单元901室房屋查封的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甘1124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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