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甘1124执2336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融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甘1124民初28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四川融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撤出定临高速公路阳湾隧道进口端施工现场、将施工现场移交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义务。现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融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限令被执行人四川融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撤出定临高速公路阳湾隧道进口端施工现场、将施工现场移交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法律责任及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四川融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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