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甘1124执1809号
孙建华、贺芳芳、孙江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1124执180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责令你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9967.59元,息随本清,截止2021年4月8日剩余借款本金4245.22元,利息40771.00元,本息合计45016.22元,息随本清,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止日的借款利息按原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578元,申请保全费1345元,公告费560元,并按时向本院报告财产,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临洮法院网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文峰西路统办二号楼后 邮编:730500
E-mail:ltxrmfy@126.com 电话:0932-2242591
立案审判查询电话:0932-2252880 执行案件查询电话:0932-2245871
临洮县人民法院 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