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甘1124民初347号
母芳平:
本院受理原告单记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准许单记荣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衙下法庭领取(2021)甘1124民初3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承办法官:赵林 电话:1899323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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