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甘1124执恢177号
张旭红、陈华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亚玲与你/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甘1124执恢1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责令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院(2019)甘1124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亚玲借款本金324950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52元、保全费2671元、执行费4774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附: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2)甘1124执恢177号
张旭红、陈华玉:
你/你单位与张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1124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联 系 人:临洮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9322230641
本院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 邮 编:730500
失信惩戒告知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0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对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如你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将你(你单位)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列入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与有关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改、工信、国土、住建、税务等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通过“信用甘肃”网站和法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2、将你(你单位)不履行义务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相关计算机网络、法院公告、法院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进行曝光,并悬赏执行。由此产生的公告等费用有你负担。
3、视情作出限制高消费令,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4、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通报备案,限制你出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有以下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你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申报财产或申报财产不实的;
3、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6、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含担保财产、已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的,转移已被冻结的款项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
8、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9、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包括利用各种豁免执行资金、账户(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特殊账户)逃避执行的;
10、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执行的;
11、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规避执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12、长期外出逃避执行的、利用妇女、儿童、老人干扰执行的;
13、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虚假仲裁规避执行的。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2)甘1124执恢177号
张旭红、陈华玉: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立案执行张亚玲与张旭红、陈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立即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 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临洮县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2)甘1124执恢177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年 月 日
临洮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2)甘1124执恢177号
因被执行人张旭红、陈华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你们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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